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41號
- 原告
- 黃婉君
- 訴訟代理人
- 許振湖律師
- 被告
- 洪興堯
- 訴訟代理人
- 謝世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而為訴之追加,且依追加後原告訴之聲明內容,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伍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