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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告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謝礎安律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訴訟代理人
李吟芳
訴訟代理人
汪海濱
訴訟代理人
林朝誠
訴訟代理人
賴怡璇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定代理人
劉明珠
訴訟代理人
王天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如附表所示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係以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就訴外人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參與分配,聲明之債權有誤為由,起訴書記載甚明。而訴外人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存有爭執,部分債權仍在訴願中,案號如附表所示等情,則經本院查詢屬實,有財政部民國103 年12月2 日臺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本件民事訴訟,以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參與分配之債權存在與否,為裁判之前提事實。是於如附表所示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應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案                號│內                          容│
├──┼──────────┼───────────────┤
│ 1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
│    │第00000000號        │                              │
├──┼──────────┼───────────────┤
│ 2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91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
│    │第00000000號        │得稅及罰鍰                    │
├──┼──────────┼───────────────┤
│ 3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
│    │第00000000號        │                              │
├──┼──────────┼───────────────┤
│ 4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92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
│    │第00000000號        │得稅及罰鍰                    │
├──┼──────────┼───────────────┤
│ 5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
│    │第00000000號        │                              │
├──┼──────────┼───────────────┤
│ 6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
│    │第00000000號        │                              │
├──┼──────────┼───────────────┤
│ 7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94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
│    │第00000000號        │得稅及罰鍰                    │
├──┼──────────┼───────────────┤
│ 8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
│    │第00000000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