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 上訴人
- 廖嘉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嘉裕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返還土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3927萬1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649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嘉裕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返還土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3927萬1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649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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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