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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秀源
上訴人
粘少謙
上訴人
粘中岳
被上訴人
Contour Design, Inc.(即美商康杜爾設計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ven Wa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貳萬壹仟伍佰元(計算式:9,116,000 +9,205,500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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