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粘秀源
- 上訴人
- 粘少謙
- 上訴人
- 粘中岳
- 被上訴人
- Contour Design, Inc.(即美商康杜爾設計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teven Wa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貳萬壹仟伍佰元(計算式:9,116,000 +9,205,500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