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3
號
- 原告
- 董淑婉
- 訴訟代理人
- 李富祥律師
- 被告
- 黃永洸
王選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北區樹林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樹林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