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 上訴人
- 陳仁
陳炳宇
陳平
陳達衡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炳宏、陳正道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256
號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億零肆佰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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