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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上訴人
陳仁

      陳炳宇

      陳平

      陳達衡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炳宏、陳正道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256

號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億零肆佰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6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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