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 上訴人
- 黃峖榤
- 被上訴人
- 蔣玉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