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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上訴人
鄭智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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