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錫財
- 即被告
- 曾瑞玲
- 即被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