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吳明翰
- 即原告
- 陳正山
- 被上訴人
- 陳吉生
-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51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320,000元(計算式:6,690,000 元+1,760,000 元+960,000 元+640,000 元=10,320,00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4,22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