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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原告
河成生活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為猛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告
蔡鵬飛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何娜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後段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陸佰零玖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貳佰柒拾壹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陸佰零玖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7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