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4號

給付保險理賠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34號

上訴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被上訴人
許松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64,4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4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理賠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