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5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35號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賴錫湖
- 債務人
- 楊潘玉珍
- 債務人
- 楊曜琦
一、債務人楊潘玉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壹仟壹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曜琦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楊潘玉珍於民國99年09月06日邀同債務人楊曜琦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1萬元,借期起於民國99年09月06日至119 年09月0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 按季調整) 加碼年率1.05% 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 二) 債務人楊潘玉珍於民國99年09月06日邀同債務人楊曜琦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50 萬元,借期起於民國99年09月06日至119 年09月0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 按季調整)加碼年率1.05% 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 三)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均僅繳納至民國102 年05月06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依契約規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楊潘玉珍一次清償所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述之欠款,倘對債務人楊潘玉珍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楊曜琦應付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29535 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楊潘玉珍、│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42│││186630│楊曜琦│6月06日起 │││││元│││││├──┼───┼─────┼──────┼──────┼───────┤│ 002│新臺幣│楊潘玉珍、│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42│││401450│楊曜琦│5月06日起 │││││1元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楊潘玉珍、│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86630│楊曜琦│7月07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新臺幣│楊潘玉珍、│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01450│楊曜琦│6月07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