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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8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803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懿文(即李明遠之繼承人)
債務人
李芳如(即李明遠之繼承人)
債務人
李豐吉(即李明遠之繼承人)
債務人
李豐全(即李明遠之繼承人)
債務人
李宇揚(即李明遠之繼承人)
債務人
李予函(即李明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豐吉、李豐全、李宇揚、李予函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遠之遺產範圍內與李懿文、李芳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中玖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豐吉、李豐全、李宇揚、李予函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遠之遺產範圍內與李懿文、李芳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拾貳萬伍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壹拾捌萬陸仟伍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803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