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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42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25號

聲請人
歐陽進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姿儀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非訟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42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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