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4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25號
- 聲請人
- 歐陽進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姿儀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非訟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