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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818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盧軍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818號

原告
戴婷婷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複代理人
鍾孟杰律師
被告
林智輝
訴訟代理人
顏朝彬律師
複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內補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附表:三、第三行之兩造子女姓名部分改為「林佳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軍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818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