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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任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澤森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上訴人任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