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天源
上列上訴人許天源與被上訴人李章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叁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6號
上列上訴人許天源與被上訴人李章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叁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