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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8號

原告
莊富傑即嘉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宇翔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盈穎
被告
阮的肉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余瑞陞律師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莊宇祥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莊宇翔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