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8號
- 原告
- 莊富傑即嘉駿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呂秋𧽚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宇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盈穎
- 被告
- 阮的肉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偉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瑞陞律師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莊宇祥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莊宇翔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