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3號
- 上訴人
- 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高宏泉
- 被上訴人
- 樹香建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劉阿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建字第7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