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3號上 訴 人 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高宏泉 被 上訴人 樹香建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劉阿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建字第7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