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4號
- 聲請人
-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錦輝
- 代理人
- 胡毓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四行關於「323,291,167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3,291,167元」;教示欄間於「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不得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於破產程序亦準用之,破產法第5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