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77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顧閏潔
- 被上訴人
- 莊惠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177 號給付票款事件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 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依上開規定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未依前開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1 項、第436 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表明上訴理由,係指表明第二審判決有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1年台抗第39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票款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經原審審理後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之判決,嗣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03 年3 月4 日判決駁回上訴,該判決並於同年3月10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103 年3 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固未逾法定之上訴不變期間。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惟本判決確有適用法律之違誤,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請容後補呈。」,並無任何關於第二審判決係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表明,殊難依該記載認上訴人已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而與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4 第1 項所定程式不符,且迄今仍未補具,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毋庸命其補正而由本院裁定駁回其上訴。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4 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