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林谷玲
- 相對人
- 林意琦
陳明雄
邱爵榮
黃子建
馬雲行
黃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2月2 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黃子健」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子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民國102 年12月2 日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