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3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姚寶鳳
- 原告
- 鄭達仁
- 原告
- 劉美華
- 原告
- 兼共同訴訟
- 代理人
- 黃建源
- 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顏琇惠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063號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肆萬玖仟肆佰元(見101年度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及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合計
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