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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3號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姚寶鳳
原告
鄭達仁
原告
劉美華
原告
兼共同訴訟
代理人
黃建源
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顏琇惠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063號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肆萬玖仟肆佰元(見101年度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及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合計

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3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執行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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