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回
上列上訴人吳回與被上訴人高景隆間請求給付股權轉讓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3號
上列上訴人吳回與被上訴人高景隆間請求給付股權轉讓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