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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43號

給付股權轉讓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回

上列上訴人吳回與被上訴人高景隆間請求給付股權轉讓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43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股權轉讓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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