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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88號

交付印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8號

聲請人
發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河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翁林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交付印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之「楊進坤」之記載,應更正為「董事楊進坤」。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漏未將印文式樣附於判決書後,請求更正、補列印文式樣圖,又原判決之主文第二項在楊進坤前漏載「董事」二字,請求增加該二字予以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另查,本院依職權調取本判決之原本,在原本後已附有聲請意旨所載之印文式樣圖,原判決正本漏未將印文式樣附於判決書後,將由書記官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處分為之,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88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印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