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8號
- 聲請人
- 發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進河
- 訴訟代理人
- 張秀夏律師
翁林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交付印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之「楊進坤」之記載,應更正為「董事楊進坤」。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漏未將印文式樣附於判決書後,請求更正、補列印文式樣圖,又原判決之主文第二項在楊進坤前漏載「董事」二字,請求增加該二字予以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另查,本院依職權調取本判決之原本,在原本後已附有聲請意旨所載之印文式樣圖,原判決正本漏未將印文式樣附於判決書後,將由書記官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處分為之,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