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62號
- 上訴人
- 塗富雄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春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76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0元【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121000×(5+1+17)=0000000】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