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81號
- 上訴人
- 劉泰宏
- 即原告
以上當事人因102年度訴字第1781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
零玖萬陸仟陸佰元【即擔保物之價額加連帶賠償伍萬元之請求】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