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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81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81號

上訴人
劉泰宏
即原告

以上當事人因102年度訴字第1781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

零玖萬陸仟陸佰元【即擔保物之價額加連帶賠償伍萬元之請求】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8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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