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22號
- 原告
- 江碧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雲進律師
- 被告
- 羅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十六頁第四行關於「126 巷巷道」之記載,應更正為「26巷巷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