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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31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高文淵黃信滿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朝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許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33,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3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減少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