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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0號

上訴人
陳文忠
被上訴人
黃秀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拾玖萬貳仟叁佰伍拾元(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5,000 元,被告共占用面積97.07 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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