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20號
- 上訴人
- 吳回
- 被上訴人
- 高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2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