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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90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阿櫻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北一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系爭房屋拍定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9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