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沈阿櫻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北一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沛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系爭房屋拍定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