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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2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21號

上訴人
林意琦
即被告
上訴人
陳明雄
即被告
上訴人
邱爵榮
即被告
被上訴人
林志洋
即原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82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0 元【即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114977元/ ㎡×26.68

㎡=00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7089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2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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