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21號
- 上訴人
- 林意琦
- 即被告
- 上訴人
- 陳明雄
- 即被告
- 上訴人
- 邱爵榮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林志洋
- 即原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82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0 元【即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114977元/ ㎡×26.68
㎡=00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7089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