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36號
- 上訴人
- 林志洋
- 被上訴人
- 林意琦
陳明雄
黃子建
邱爵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貳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36號
陳明雄
黃子建
邱爵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貳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