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49號
- 上訴人
- 李瑋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林銘海
- 即被告
- 號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84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
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49號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84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
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