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63號
- 上訴人
- 游紹羲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暉律師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 法定代理人
- 游明哲
- 訴訟代理人
- 徐正坤律師
- 參加人
- 游寶貞
- 參加人
- 游榮興
- 參加人
- 游正國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璧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