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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98號

確認會員身分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甘錦祥
即原告
甘錦裕
即原告
林正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新北市永翠水岸綠能特區(發展單位AB區)自辦市地
被告
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被告
李咸輝
被告
薛碧雲
被告
李宜真
被告
李宜玲
被告
吳佩霜
被告
陳進丁
被告
李春妹
被告
劉松鈞
被告
鄭金茜
被告
劉季蓉
被告
劉穎璇
被告
劉庭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淑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會員身分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98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員身分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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