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甘錦祥
- 即原告
- 甘錦裕
- 即原告
- 林正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建鳴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新北市永翠水岸綠能特區(發展單位AB區)自辦市地
- 被告
- 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簡茂男
- 訴訟代理人
- 邱景睿律師
- 被告
- 李咸輝
- 被告
- 薛碧雲
- 被告
- 李宜真
- 被告
- 李宜玲
- 被告
- 吳佩霜
- 被告
- 陳進丁
- 被告
- 李春妹
- 被告
- 劉松鈞
- 被告
- 鄭金茜
- 被告
- 劉季蓉
- 被告
- 劉穎璇
- 被告
- 劉庭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淑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會員身分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