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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1號

上訴人
張俊棟
即被告

以上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林奕霆等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61號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佰參拾陸萬壹仟陸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

壹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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