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1號
- 上訴人
- 張俊棟
- 即被告
以上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林奕霆等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61號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佰參拾陸萬壹仟陸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
壹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1號
以上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林奕霆等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61號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佰參拾陸萬壹仟陸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
壹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