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3號
- 上訴人
- 陳碧蓮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許彩燕
- 即原告
汪宗達
汪曉微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403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
200 元(1800元/ ㎡×1389㎡=00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3877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