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7號
- 原告
- 洪財義
- 訴訟代理人
- 林莅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 被告
- 洪明來
- 被告
- 前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楊貴森律師
- 被告
- 洪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之記載,關於原告洪財義訴訟代理人「林明正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莅薰律師林明正律師」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即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漏未列林莅薰律師)。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