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章桂蘭
- 訴訟代理人
- 黃心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宗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鍾宏奇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 複代理人
- 董家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