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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章桂蘭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宗展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鍾宏奇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董家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