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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告
黃婉君
訴訟代理人
許振湖律師
被告
洪興堯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而為訴之追加,且依追加後原告訴之聲明內容,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伍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41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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