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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李清山
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複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再審被告
李政雄
再審被告
李玉蓮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再審被告
李正信
再審被告
李正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瑋玲律師
再審被告
李天賜

      洪莉莉

      洪福建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之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三頁第三行關於「足認再審被告李玉已明確」記載,應更正為「足認再審被告李玉蓮已明確」;第十六頁之六關於「本件再審之訴為有理由」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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