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李清山
- 訴訟代理人
- 徐國勇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建復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育勳律師
- 再審被告
- 李政雄
- 再審被告
- 李玉蓮
- 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 再審被告
- 李正信
- 再審被告
- 李正旺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凱倫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謝瑋玲律師
- 再審被告
- 李天賜
洪莉莉
洪福建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之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三頁第三行關於「足認再審被告李玉已明確」記載,應更正為「足認再審被告李玉蓮已明確」;第十六頁之六關於「本件再審之訴為有理由」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