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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張正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簡金盛
被上訴人
羅景耀
被上訴人
石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添永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肆萬參仟柒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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