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張正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上訴人
許素華
上訴人
王美雲
上訴人
林文龍
被上訴人
余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56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就上訴人許素華、王美雲占用附圖所示乙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即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占用面積:86,400元/ ㎡×17.15 ㎡=1,481,76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

二、就上訴人林文龍占用附圖所示C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陸仟捌佰元【即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占用面積:86,400元/ ㎡×30.75 ㎡=2,656,8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壹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