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 上訴人
- 許素華
- 上訴人
- 王美雲
- 上訴人
- 林文龍
- 被上訴人
- 余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56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就上訴人許素華、王美雲占用附圖所示乙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即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占用面積:86,400元/ ㎡×17.15 ㎡=1,481,76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
二、就上訴人林文龍占用附圖所示C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陸仟捌佰元【即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占用面積:86,400元/ ㎡×30.75 ㎡=2,656,8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壹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