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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3

原告
董淑婉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告
黃永洸

      王選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北區樹林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樹林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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