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廖倪金燕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廖嘉裕
- 即原告
以上當事人間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250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
陸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
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