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 上訴人
- 鄭智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