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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為共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上訴人
李燕華
即被告
被上訴人
李葉月英
即原告
李建興
即原告
李燕寶
即原告
李旻憲
即原告
兼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燕飛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355 號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為共

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955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為共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